一、背景依据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随着城市高层住宅建筑数量的不断增多,供用水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大量高层居民住宅使用二次供水,二次供水已成为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存在建设和管理多元化、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二次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为规范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二次供水,制定《揭阳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揭阳市实际,编制了《管理办法》。
二、目的意义
《管理办法》是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我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和设施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
三、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揭阳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规划和建设、管养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34条,分6个篇章,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管理、应急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政府部门职能分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日常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供水用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监督或者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关于二次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通过规定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验收,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二次供水工程质量。同时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需组织竣工验收,并应通知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三)关于二次供水建设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指出为有利于抄表到户统一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鼓励建设单位(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进行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尽其责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应急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保障预案,配备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并将相关资料建档备案。因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维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五、施行期限
《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